一、借閱者對所借書刊必須愛護,妥善保管,如有損毀或遺失,必須按規定賠償。
二、借閱者借書時,須仔細查看,如發現該書有污損、缺頁等情況,應于當天內向工作人員申明。否則,由借書人負責。
三、在書刊上圈點、標記、批注,或造成污損、散頁,但仍保持原書內容完整、圖文清晰,且污損在5頁以下者,按原書價賠償;污損5頁以上者,按原書價3-5倍賠償。
四、嚴重損毀書刊(指嚴重涂改、剪割、撕毀、拆散,以致失去加工整修價值)者,必須以相同版本的書刊賠償,并由圖書館收回原書刊,同時每冊交加工費2元。
五、遺失書刊賠款后,找回原書刊,經檢查無破損者,須在交納賠款之日算起一個月內,方可憑收據退款。
六、損毀、遺失書刊,經再三通知仍不來辦手續者,除按上述規定賠償外,另加借閱超期罰款。
七、凡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損壞、遺失書刊,經本人申請,校領導批準,可免予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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